外送服務契約

2026-07-20

外送服務契約:點此下載

外送服務契約                      

茲因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定作人」)委由承攬人進行遞送相關服務, 爰提出本外送服務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雙方同意以本契約作為合作之基準,且承攬人於每次執行外送承攬服務時,均同意本契約內容及定作人所公告行為準則內之約定,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外送員之解釋:

定作人資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逸華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55號14樓

壹、 涉及本契約之內容公告

定作人已按《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規定製作專屬說明網站(以下稱專屬網站)以利承攬人易於理解外送承攬服務工作細節(包含但不限於承攬外送服務基本流程、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即時回報及後續處理機制、因不可歸責承攬人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處理程序。),承攬人可隨時至定作人製作之專屬網站閱覽,以取得詳細資訊。

專屬網站頁面詳如下列網址:

https://pandarider.foodpanda.com.tw/

貳、 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及變更

一、承攬人得於自列名於定作人之遞送服務承攬人(以下簡稱「遞送服務承攬人」)名單之日起,至本契約終止日止(以下簡稱「契約期間」),依本契約條款提供服務。

二、定作人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 7 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承攬人收執。

三、本契約重要權利義務事項,定作人未經承攬人同意,不得片面變更或以其他形式、方式增補。

四、本條所稱重要權利義務事項為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申訴制度、保險。 

參、 契約雙方法定關係

一、雙方確認本契約性質為勞務承攬契約。承攬人係以獨立身份執行承攬業務,雙方不構成僱傭、勞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承攬人不得以定作人名義對外簽約或承擔義務。

二、承攬人知悉其無權享有定作人提供予員工之各項福利,包括但不限於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新制退休金提撥、員工責任保險、獎金或各類公司內部津貼。

三、承攬人承諾不對定作人及其客戶主張任何基於勞動基準法或其他勞工法令之權利或損害賠償。

四、承攬人應自行負擔因履行本契約所生之稅捐(如個人所得稅)、保險費及相關規費(如車輛稅費及維修費)。

肆、 承攬報酬計算及給付方式

一、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標準,詳細內容悉依專屬網站公告為準。

二、報酬給付期間及給付方式

本契約之承攬報酬每 14 天結算一次,定作人應於結算週期結束後 14 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供承攬人報酬明細表,並將報酬匯入承攬人專屬帳戶。

三、報酬明細應記載項目

定作人提供之報酬明細應包含下列事項:

1. 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實際完成時間及金額。

2. 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3. 報酬總額及實際發給之金額。

四、因不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外送訂單無法完成時,承攬人應即時回報,定作人應於查證後,依專屬網站公告方式支付承攬報酬。

五、如有依法定得扣除(如:二代健保保險費、依據強制執行程序應扣押之款項等。)或經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如:承攬人之代收貨款等。),定作人得於扣除後給付承攬人。

伍、 承攬人義務

一、繳回代收款義務

1. 由於定作人或其合作商家可能會要求承攬人從消費者處收取現金作為支付方式之一,承攬人有責任向定作人繳回所收取的全額現金。

2. 承攬人應依定作人公告之方式匯回所收取之現金全額。

3. 如果承攬人未於定作人通知期限內繳回收取之現金全額,定作人保留由承攬人所賺取之承攬報酬及小費中扣除該積欠款項的權利,且承攬人可能遭停權或終止本契約。

二、遞送訂單義務

承攬人於定作人提供訂單詳細資訊後接受訂單者,應確實履行遞送之義務,倘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未成功遞送訂單(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未送達指定地點或商品送達時已毀損等),定作人無給付承攬報酬之義務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依專屬網站公告之行為準則辦理。

三、履行約定承攬時段

承攬人如欲進行承攬外送服務,應至定作人之應用程式中選擇承攬時段並依據所選擇時段上線提供承攬外送服務。

四、使用品牌識別物及保溫設備

1. 為使定作人之合作商家及消費者可即時、正確辨認接單及送餐人員,以利承攬人順利取得及送達餐點,承攬人於進行外送承攬業務時,應使用定作人之品牌識別物。

2. 前款品牌識別物指含有定作人品牌圖樣標示之品項(包括但不限於服裝、保溫箱或其他設備等)。

3. 品牌保溫箱係根據定作人合作餐飲類別之溫控需求所特製。為確保餐點自取餐至送達期間之溫控穩定度、結構支撐力及衛生防護基準,承攬人應使用符合定作人品牌規範之保溫容器,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之精神,保障消費者權益。

4. 符合品牌識別物之標準,應依定作人專屬網站公告為準。

五、受教育訓練義務

1. 新加入之承攬人應配合定作人之安排,於提供外送服務前,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時數及內容,完成職業安全衛生、 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未完成上述教育訓練者,不得執行外送服務。契約存續期間,承攬人仍應配合法律要求及定作人安排,於每年度完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2. 承攬人每年應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再教育訓練。

3. 承攬人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經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應依定作人通知改善期內完成承攬人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承攬人不得提供外送服務。

陸、 定作人義務

一、定作人應提供品牌識別物、保溫設備供承攬人購買。

二、定作人交付承攬人提供外送服務,應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勞動部發布之 「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辦理 。

三、定作人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 並於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通知承攬人。承攬人於未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提供外送服務時,定作人提供訂單之建議行車路線不得途經已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承攬人亦不得自行進入該地區。

柒、 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

一、投保內容

1. 定作人應於承攬人簽訂本契約後 1 日內,為承攬人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並應於投保後 1 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予承攬人收執;且未投保前不得使承攬人提供外送服務。首次上線時起開始生效。

2. 團體傷害保險之保險:保險契約期間為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惟保險人之保險責任,得自外送人員首次上線時起開始生效。

3. 責任保險之保險契約期間為上線期間。

4. 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金額。

5. 前揭保險內容及出險方式說明,定作人得揭示於專屬網站以利承攬人隨時查閱。

二、暫時停止保險效力及恢復保險程序

1. 承攬人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定作人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並應立即通知承攬人。

2. 承攬人於定作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持續維持上線狀態,卻拒絕接受任何訂單,致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定作人得強制承攬人下線,並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且應立即通知承攬人。

3. 承攬人如因本條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而遭定作人暫停辦理投保後,承攬人欲重新自定作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及提供外送服務,應重新於定作人指定之應用程式點選同意投保並重新提供外送服務,定作人應於受理後6小時內重新加保。

4. 承攬人連續逾十四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本契約將因承攬人無意願繼續進行承攬服務而視為終止。

捌、 承攬人申請補助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

一、申請資格:承攬人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於服務月份內確有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得就該月份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向定作人提出申請。

二、不得重複請領:承攬人申請保險費補助時,應本於誠信原則提出申請,不得提供不實資料、以其他不當方式申請,或就同一保險費向其他業者重複申請補助。承攬人如有前述情形,定作人除得要求返還補助之保險費用外,並得終止本契約。

三、詳細申請流程請參照專屬網站內容。

玖、 停權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標準公告

定作人應將停權、終止或其他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標準公告於專屬網站內容,俾利承攬人遵循。

二、定作人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事由

承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定作人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1) 承攬人符合本條第一項公告之終止事由

(2) 承攬人違反《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規定事項。

(3) 承攬人提供帳號給他人、使用他人帳號進行外送服務或使用多個帳號同時進行外送服務。

三、承攬人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請求經濟補償之事由

1. 定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承攬人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定作人並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經濟補償辦法,發給承攬人經濟補償:

(1) 定作人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承攬人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2) 定作人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承攬人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致有損害承攬人權益之虞。

2. 承攬人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於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四、停權或終止之通知程序

定作人為停權或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及行為態樣,並載明生效日期通知承攬人;且通知內容應一併揭示申訴管道及申訴期間等,並提供足以讓承攬人自我檢視有無定作人所稱情事進而決定是否提出申訴之資訊,以保障承攬人之程序權益。

五、本契約因任何原因終止後,承攬人應負義務:

1. 應負責向定作人交付所有文件和其他財產,包括所有由承攬人管理或承攬人有權掌握或控制之關於定作人或任何關係企業業務的所有專有資訊、紀錄等,並應以不可回復之方式刪除存儲在任何設備、行動電話、任何電腦、磁碟或光碟、記憶卡或儲存設備上,與定作人或任何關係企業的業務有關的所有資訊 (包含專有資訊)以及由上開來源於定作人場地以外以所衍生之所有承攬人持有或控制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定作人的應用程式。

2. 不得要求定作人承擔任何履行前款責任所生費用。

3. 承攬人如有未匯回之欠款,同意定作人向承攬人請求支付餘款,如承攬人經催告後拒絕交付,承攬人同意定作人逕付強制執行。

4. 本契約因任何原因終止後,承攬人無論何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聲稱其與定作人或其任何關係企業有任何關係。

壹拾、 申訴及救濟制度

一、為確保爭議處理之效率與程序正當性,承攬人如就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等攸關承攬人個人權益事項,與定作人發生爭議,應優先透過定作人公告或外送服務契約所約定之內部申訴或專人服務聯絡管道提出申訴;定作人並應儘速依相關程序處理,並於合理期間內回復處理結果。 倘爭議經前開內部處理管道仍未獲妥適解決者,承攬人得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協助處理。

二、定作人應將申訴流程、救濟制度及申訴成立之補償措施揭示於專屬網站內容,俾利承攬人遵循。

壹拾壹、 通知

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方式,得以郵寄、快遞遞送(以收訖日為完成日) 或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簡訊(以發送日為完成日)或公告及其他有效方式為之。

壹拾貳、 專人服務聯絡方式

一、定作人應提供承攬人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專責處理承攬人各類報酬、停權、保險等爭議。前開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應用程式(APP)、智能客服、電子郵件或電話。

二、前項專人服務聯絡方式,請參閱專屬網站內容。

壹拾參、 保密條款及個人資料保護

一、承攬人及其次承攬人均應遵守本契約條款、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除履行服務時的適當情況以外,承攬人不得在契約期間或其後任何時間,在任何未經授權發表或揭露的情況下,向任何人洩露任何在契約期間知悉之定作人及/或任何關係企業的專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定作人客戶之姓名、姓氏、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且承攬人應盡最大努力防止上開情形之發生。承攬人應對其收到的所有專有資訊完全保密,並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 使用或試圖使用此類資訊,而可能直接或間接傷害定作人及/或關係企業及/或其或其各自的業務、顧客或客戶或導致其受損害,或有合理可能造成上開情況者。

二、本條義務在契約期間終止後亦將存續,不受時間限制,倘承攬人違反本條規定,承攬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商譽損害、 訴訟費用、律師費等)。

三、承攬人同意定作人於本契約內容及與本契約相關法令內容規範內收集、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

壹拾肆、 權限限制

除經定作人特別授權,承攬人無任何權利或權力以任何方式代表定作人或任何關係企業簽訂任何涉及第三方之契約、或使定作人或其關係企業受拘束、或以定作人名義支出或代支任何費用。

壹拾伍、 承攬人之保證、賠償、承諾和義務

一、承攬人向定作人保證並聲明: 承攬人擁有執行本契約服務所需的技能、知識、裝備、執照和工具,並有權合法在台灣工作。

二、承攬人應就違反本契約執行服務期間所致定作人任何損失、債務、 成本(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損害或費用負擔賠償責任。

三、經定作人知悉承攬人無合法於台灣工作之事實者,定作人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派單予承攬人,並不予給付非法提供服務之報酬。

壹拾陸、 準據法及合意管轄

雙方發生爭議時,得循行政調解機制或訴訟解決。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承攬人居、住所或勞務提供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壹拾柒、 轉讓和權利讓與

定作人得單方面自由轉讓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未經定作人事先書面同意,承攬人不得自行、依法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本契約。承攬人違反本條擬進行轉讓本契約者均屬無效且不生效力;承攬人同意本契約之約定和條件適用於且拘束承攬人及定作人的受讓人。

壹拾捌、 其他約定事項

定作人於承攬人每次提供外送服務前,均應提示本契約內容供承攬人閱覽及同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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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相關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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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要求,提供予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所有子公司、關聯及/或關係企業)(以下簡稱「定作人」) 的所有外送服務承攬人。

定作人蒐集何種個人資料

因承攬人擔任外送服務承攬人,定作人將蒐集下列個人資料:

● 承攬人提供給定作人的資料,如承攬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電子郵件地址、緊急聯繫方式、機車牌照號碼、國籍、性別、出生地點、工作經驗、個人照片、臉部辨識資料(如適用)、 居留證(如適用)、戶籍謄本(如適用)、個人工作許可(如適用)、交通違規紀錄及相關保險投保暨理賠紀錄(如適用)、緊急聯絡人關係與電話、 銀行帳戶資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機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資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完成法定教育訓練的時間及成績、付款資訊;

● 通過科技蒐集的資料,如承攬人與定作人、定作人的供應商、客戶(含 消費者)和其他相關第三方間的電子/行動通訊、承攬人使用定作人的網站、手機網站或手機應用軟體包括接單系統 pandarider、LINE@官方 帳號及程式等),包括諸如承攬人的網路瀏覽器類型、網路協議 (Internet Protocol,IP)位址、網域、用戶資料、小資料檔 (cookies)、設備帳號(device ID)與裝置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動態軌跡、網站瀏覽資料)及承攬人提供外送服務時蒐集的資訊,及若承攬人的設備設定允許時,承攬人的位置資訊如位置追蹤/全球定位系統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GPS)的資訊等;

● 從第三方或其他允許或經授權的來源蒐集的資料,如承攬人同意第三方 (如招聘計畫或推薦人)或第三方網站(如公共名錄或其他經許可查閱之名錄)向定作人揭露關於承攬人的資料。

定作人如何使用承攬人的個人資料

定作人將於定作人契約存續期間,蒐集承攬人的個人資料,並將該等資料用於以下用途:

● 評估和處理承攬人欲成為定作人的外送服務承攬人之申請,包括驗證承攬人的身份或對承攬人進行任何背景調查;

● 請承攬人為定作人或代表定作人提供外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派送訂單、 聯繫以瞭解承攬業務執行情況並提供必要協助、記錄承攬業務的完成、 向消費者說明有關承攬業務執行的情況、運送時間預估;

● 處理、促進、執行、維護及/或管理承攬人向定作人提供的服務以及承攬人與定作人間的業務關係,包括與承攬人溝通或回應承攬人的詢問或投訴;

● 就承攬人提供的服務進行付款,包括處理承攬人的請款單(如適用)、 維護財務記錄、驗證銀行帳戶資料並支付應付予承攬人的任何款項; 及

● 個人帳號建立及驗證:為所使用的應用程式建立所需的帳戶,並不定時請您上傳個人照片至系統供驗證程序使用,以維護帳號安全;

● 管理承攬關係之異動:與外送夥伴暫停派送訂單(含一般與特殊情形)、 終止合作並停用既有帳戶; 廣告與行銷:依據您提供的個人資料,進行市場行銷活動(包括行銷及再行銷);

● 營運安全與防範詐欺:用於偵測和防範詐欺活動,以確保平台營運及送餐安全。本公司可能會隨機自動化進行臉部辨識、身份驗證和活體偵測 (在 Apple 裝置上使用 ARKit 和 TrueDepth 技術;在 Google 裝置上 使用 MLKit 技術),此資料不會用於其他目的,亦不透露給未經授權之第三方,並於達成目的後立即刪除;

● 法律遵循:依據相關法律規範將需留存的文件進行封存,或配合法院、 檢察機關及行政機關之依法調查;及

● 營運及維護定作人的業務所需要任何其他特定目的,或關於承攬人與定作人間關係之目的

(以上統稱為「特定目的」)。

個人資料保存期限

原則上定作人會在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將承攬人的資料刪除;例外若受到相關法律規範的保存期限影響,定作人會在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依法將相關資料進行封存。

揭露承攬人的個人資料

定作人可能會將承攬人的資料提供給以下位於台灣境內或境外的對象:

● 定作人的集團公司(包括定作人的直接或間接股東、子公司、關聯及/或關係企業、以及定作人的直接或間接股東的子公司、關聯及/或關係企業) 主要在德國、新加坡及馬來西亞進行儲存或處理;

● 定作人的專業顧問、廠商、供應商、代理商、承攬商、服務供應商(如雲端服務供應商、軟體服務供應商、外部稅務顧問、會計師、律師)、 業務合作夥伴、客戶(含消費者)、保險公司、銀行、金融機構;

●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如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Google、Facebook、LINE、Apple、Whatsapp 等,或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合作推廣業務公司;

● 定作人的繼任者;

● 任何政府機構、主管機關、監理機關、法院、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等;

● 參與任何企業籌資或併購活動(例如擬進行或實際進行的合併及/或收購、 合資、資金運用、資產出售或類似性質的任何其他與定作人相關事宜) 之各方。

如果承攬人提供的個人資料不完整?

定作人必須蒐集和處理承攬人的個人資料。如果承攬人未能向定作人提供所有必要的個人資料,定作人可能無法有效地(甚至可能無法)讓承攬人提供承攬服務。

承攬人查詢和更正個人資料的權利

定作人致力於確保安全存儲承攬人的個人資料。承攬人有權:

(i) 要求查詢或請求閱覽,

(ii) 要求取得副本(請求製給複製本); 和

(iii) 要求補充、更新或更正,

定作人所持有承攬人的個人資料。承攬人也有權隨時要求定作人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承攬人的個人資料,或要求刪除,但定作人亦有權依任何法定豁免事由及/或例外蒐集、使用和揭露承攬人的個人資料。

承攬人的書面請求或查詢應寄往:

個人資料保護主管

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55號14樓

聯繫電話: 02-7750-0288

電子郵件地址: rider@foodpanda.tw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 定作人基於集團企業管理之目的,將傳送承攬人的個人資料至定作人之集團母公司(Delivery Hero AG),或有關之關係企業,其等亦有可能依照其所在當地國之政府機構、主管機關、監理機關、法院、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之要求或命令,將承攬人的資料提供給該等機關。如承攬人不同意此項資訊揭露, 定作人可能無法委請承攬人擔任外送服務承攬人

2. 定作人未來於進行企業籌資或併購,例如合併及/或收購、合資、資金運用、 資產出售或類似性質的任何其他與定作人相關事宜時,有可能將承攬人的個人資料揭露擬進行或實際進行的相關當事人,如承攬人不同意,對承攬人的權益並無影響。

工作危害因素告知事項

工作環境、作業項目:
以機車運輸方式至店家拿取商品,並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
可能之危害:
1. 交通事故
2. 疑似提供酒類或毒品場所
3. 凶猛動物襲擊
4. 遭遇意外事件
5. 天氣變化(例如炎熱、寒冷、下雨、強風等)
6. 攝取水分、鹽分或電解質不足
7. 政府機關公告之重大傳染疾病(包括但不限於COVID-19新冠肺炎等)
8. 不理性消費者及店家行為
危害防止對策:
1. 每次行車前應檢查煞車、胎紋,胎壓車輛應定期保養。
2. 行車前應確認具備合法有效之駕照及行照,依照交通規則行駛
3. 外送物品應妥善放置於符合政府法令之保溫箱內並固定。
4. 確實戴妥安全帽後再出發、夜間應確實將反光背包朝外放置
5. 進入私人領域應提高警覺,若有要求運送毒品等危險物品之委託應予以拒絕。
6. 避免靠近兇猛動物。
7. 遇政府機關發布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 其他天然災害)停班警報時,不應進行外送。
8. 遇緊急狀況或意外事件時,應通報事業單位及警察機關處理, 並索取報案三聯單留存。
9. 如於承攬外送作業時,同時間執行其他承攬作業,將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機率提升,請注意安全。
10. 遭遇炎熱天氣時,可穿著體感涼爽之服飾及定期補充水分,並使用淺墨鏡片安全帽,若有不適,應立即至陰涼處休息。
11. 遭遇寒冷天氣時,可採取外層防水防風、內層發熱衣的新式玉米式保暖穿著,並且定時補充溫水以保持體溫不受寒,回家後可泡腳促進血液暢通,若有不適,應立即至室內溫暖處休息。
12. 遭遇強風天氣時,應降低機車騎乘速度或至路邊休息,以免強風導致交通事故或身體傷害。
13. 遭遇下雨天氣時,應穿著雨衣並降低機車騎乘速度,且盡量避免行經積水路段,可使用透明鏡片安全帽或使用合法防水貼片 以提高夜間能見度。
14. 身體不適時,可隨時暫停外送服務並休息,或立即請求醫療協助。
15. 因應政府機關公告之重大傳染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COVID-19 新冠肺炎等),執行外送作業前應確認體溫低於37.5度,若有發燒或感冒症狀應在家休息或就醫。
16. 因應政府機關公告之重大傳染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COVID-19 新冠肺炎等),執行外送作業時應確實配戴口罩、隨身攜帶酒精消毒、並與消費者保持適當社交距離,若有身體不適症狀,應在家休息。
17. 若執行外送作業路線與新冠肺炎確診者足跡重疊,應主動通報相關單位,並依指揮中心指示配合隔離程序。
18. 每次進行外送作業前不得飲用酒精類飲料或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致不能安全駕駛之物。
19. 執行外送作業時應隨時攜帶充足之水分或運動飲料並隨時補充,以免水分不足造成熱衰竭或血液循環不良。
20. 若遇較不理性之消費者或店家,應避免以激烈言語溝通,若消費者或店家意圖發生肢體衝突,得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21. 為行車安全,建議配戴行車紀錄器以保存證據。
 

版本:2026年7月